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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普通外科等10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8-01 17:32:26 浏览次数:26240
 

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普通外科等10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计办医政〔2014004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监督所,各专业质量控制中心,上海市医学会: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普通外科等10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相关文件请直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www.nhfpc.gov.cn)医政医管栏目下载。

  结合本市《关于贯彻实施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沪卫医政〔20098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通知》的贯彻实施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通知》中普通外科等10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参照本市第二类医疗技术进行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准入和监管。本市将分批开展上述内镜诊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审核。相关医疗机构应根据上海市医学会的通知(具体时间安排由市医学会另行通知)准备齐材料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上海市医学会申请技术审核(技术审核申请表请从上海市医学会网站www.shsma.org.cn下载)。

  (一)拟新开展上述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经技术审核、审定同意、办理诊疗科目下的医疗技术登记后,方可在临床应用。

  (二)已开展上述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经技术审核、审定同意、办理诊疗科目下的医疗技术登记后,可继续临床应用。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技术审核申请,未通过审核、审定或者经审定后未办理诊疗科目下的医疗技术登记的,不得继续临床应用。

  已开展上述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在技术审核期间应严格按照下发的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自查,在切实保障医疗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开展,并做好记录和备案。对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内镜诊疗技术,应立即停止临床应用,并向核发《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关于印发〈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管理规范〉等15项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沪卫医政〔2012101号)中《经尿道前列腺汽化消融技术管理规范》、《胸腔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和《输尿管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相关技术管理按照《通知》中《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胸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和《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执行。

  三、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版《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和《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按照四级和三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和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参照本市第二类医疗技术进行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准入和监管,未列入四级和三级技术目录的诊疗技术参照第一类医疗技术,由医疗机构根据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实施严格管理。

  四、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上海市医学会组织相关学科专家,根据相关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开展诊疗技术培训基地评估认定、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编写、培训计划制定、培训过程指导等工作。

  五、上海市医学会应及时、客观、公正地做好相关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审核工作;各相关专业质量控制中心应加强对开展相关内镜诊疗技术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控制和动态管理工作。各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本机构内镜诊疗技术分级管理工作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六、根据上海实际情况,相关专业三级内镜诊疗技术管理增补目录,由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另行制定。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