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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学会章程[2022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医学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是SM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本市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医疗卫生相关行业团体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健康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等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引领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和政策,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维护人类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提高、应用和普及、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健康发展,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业务上接受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等学术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综合性和专业性医学学术期刊、医学科学普及期刊和读物、医学书籍、医学信息资料及医学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等相关工作,鼓励和组织会员及医学科技工作者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医学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四)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发展与国(境)外医学团体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与交往,开展与国际、我国港澳台地区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鉴定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

(七)开展医学科技项目的评价评审工作和临床技术的评价评审与论证工作,制定诊疗技术规范。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八)开展医疗服务标准的制(修)定及宣传推广工作。

(九)开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工作,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促进医学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

(十)评选和奖励优秀医药卫生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主办上海医学科技奖的评审与奖励工作。

(十一)培养、发现和推荐人才,奖励优秀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专科委员和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工作人员。

(十二)办好医学图书馆,采集国内外医学图书期刊,为会员提供医学图书情报、信息咨询等服务。

(十三)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积极做好会员的服务工作。

(十四)开展职业道德及医学伦理道德建设工作。

(十五)承办政府各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出版刊物、继续教育、医疗服务标准制定、技术鉴定、论证和评审、科技咨询及医学图书情报等。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坚持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个人会员类别为普通会员、专科会员、资深会员等。

第十一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符合以下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普通会员

1. 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许可的住院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2. 从事与医学专业有关工作,具备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者或具有相应职务的管理研究人员。

(二)专科会员

1. 本会普通会员中,取得主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称后,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的要求,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者;

2. 经过专科医师培训已取得专科医师资格者,或通过专科资质培训且合格者;

3. 取得本专科副主任医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者;

4. 符合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的专科分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者。

(三)资深会员

年龄65周岁及以上,从事医疗卫生工作30年及以上的上海市医学会个人会员,取得主任医师或相应职称,现任或曾任本会理事会理事以上职务或专科分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职务,热心支持本会工作,有较高学术威望,在本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或在医学科学领域中成绩卓著,有突出贡献者。

(四)单位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以及医药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普通会员和专科会员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决议等知情权;

5. 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7. 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

8.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资深会员

除享有普通会员权利外,有以下另享权利:

1. 终生享有资深会员资格,免交会费;

2. 免费取得本会的年度活动计划表、本会主办的相关杂志或所在专科分会论文汇编。

(三)单位会员

1. 优先派员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

2. 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

3. 请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 请求本会协助举办科技培训及国内、国际学术会议;

5. 优惠申办本会图书馆集体借书证;

6. 单位内的个人会员会费优惠; 

7. 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普通会员和专科会员

1. 遵守本会的章程;

2. 执行本会的决议;

3.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按规定缴纳会费;

7.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资深会员

除履行以上普通会员的义务外,尚有参与本会对国家或本市卫生健康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义务。

(三)单位会员

除履行以上普通会员的义务外,尚有支持本会事业发展等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担任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等职务的,应按本章程有关规定辞去职务后申请退会。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秘书处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资格被取消,会员担任的相应职务也一并终止。

受刑事处罚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本会秘书长为选任制。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终止的决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通知各会员代表。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代表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程序;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定或修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在理事会层面设立党的工作小组,发挥本会对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作用,把医学科技工作者紧紧凝聚在党的周围。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或修订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监事、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办法草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决定专科分会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选举或者罢免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免;

(七)领导办事机构秘书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的,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补选的理事在未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理事会,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理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其理事资格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自理事会同意之日起失效。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常务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或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未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常务理事会,但没有表决权。

常务理事辞去职务,可以向常务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其常务理事资格经理事会确认后,自常务理事会同意之日起失效。

监事会成员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常务理事、监事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行业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和监事: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先经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应当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熟悉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表达、沟通和创新能力。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科分会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人选;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专科分会等分支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社团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建议。监事由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推荐或从会员中产生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监事长由监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增补监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监事会补选,补选监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补选的监事在未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监事会,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监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监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其监事资格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自监事会同意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会议。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注销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五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会会徽外部轮廓呈杏花形,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中国地图,其下为上海市医学会成立的年份1917。图内上下方的文字分别为本会的中、英文名称。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11月30日第三十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