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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市《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技术管理规范》和《面部骨骼轮廓整形技术管理规范(2014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8-11 17:15:03 浏览次数:26813
 

关于印发本市《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技术管理规范》和《面部骨骼轮廓整形技术管理规范(2014版)》的通知

沪卫计医政〔2014040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相关专业质量控制中心,市医学会:

    根据《关于加强连续肾脏替代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3405号)要求,现将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技术纳入本市第二类医疗技术进行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准入和监管。结合本市该技术开展的实际情况,我委委托上海市医学会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本市《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技术管理规范》。同时,为规范本市面部骨骼轮廓整形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委委托上海市医学会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市《面部轮廓整形技术管理规范(2012版)》进行了修订,形成《面部骨骼轮廓整形技术管理规范(2014版)》。

  现将《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技术管理规范》和《面部骨骼轮廓整形技术管理规范(2014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728

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为规范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技术(Continuous Renal Replacement Therapy,以下简称CRRT技术)的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CRRT技术实施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规范。本规范为本市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CRRT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CRRT技术是指一组体外血液净化治疗技术,是所有连续清除水分和溶质等致病物质的血液净化技术的总称。目前主要包括缓慢连续性超滤、连续性动-静脉血液滤过、连续性静-静脉血液滤过、连续性动-静脉血液透析滤过、连续性静-静脉血液透析滤过、连续性动-静脉血液透析、连续性静-静脉血液透析、连续性血浆滤过吸附及其改良技术如缓慢低效血液透析(Sustained Low Efficiency DialysisSLED)、延长的每日血液透析和延长的每日血液滤过、高容量血液滤过疗法等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二级及以上或具备相应临床应用能力和条件的医疗机构。

(二)医疗机构开展CRRT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独立设置的肾脏内科或血液净化中心或重症监护室。具有常规血生化、凝血功能、血气分析等检测能力,并具有全身或局部并发症的综合抢救和处理能力。

  1.CRRT技术可在床旁实施,但治疗场所应具备呼吸支持、心电血压监测、除颤仪等抢救设备,应具备吸氧及负压吸引等设施,同时应配备抢救用相关药品。

  2.有相关的辅助区域,包括设备放置区、库房、置换液配置区等功能区域。

  3.开展CRRT技术的血液净化中心设置需符合卫生部发布的2010版《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中相关要求。

  4.开展CRRT技术的重症监护室设置符合相关要求,达到III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6,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有至少2名具有CRRT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和至少3名护士专职从事该项技术。

  二、医务人员基本要求

  (一)开展CRRT技术的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与开展CRRT技术相适应的临床专业,并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在职医师。

  2.3年以上相关临床诊疗工作经验。

  3.项目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相关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独立处理本技术相关并发症的能力。

  4.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CRRT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1.开展CRRT技术的护士需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CRRT技术培训基地培训,并考核合格。

  2.有经过相关专业系统培训考核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相关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相关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CRRT技术的适应证和禁忌症。CRRT治疗指证可参照卫生部发布的2010版《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执行。

  (二)血管通路

  对于有动静脉内瘘或其它适合血液净化治疗血管通路的患者,可以直接进行CRRT;对于无血管通路的患者,应构建新的血管通路,建议采用中心静脉置管作为CRRT治疗血管通路。中心静脉置管放置应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

  (三)CRRT治疗处方

  医生应根据患者的疾病情况在治疗前制定治疗处方,包括治疗模式、剂量、置换液的补充方式、超滤量和超滤速度、治疗时间、抗凝剂的使用等。治疗过程中医生应根据患者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处方。至少每小时记录一次患者的生命体征及CRRT相关的治疗参数、重要用药情况等,如出现并发症,应及时处理。

  2.治疗结束后应有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病程记录,要求记录采用的治疗模式、滤器种类、治疗时间、脱水量、抗凝剂的使用情况,治疗中并发症发生情况,治疗前后的血压、心率等生命体征情况等,以及治疗结束后的注意事项等。

  (四)实施前,应向患者和其家属充分告知治疗目的、治疗风险、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注意事项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的执行由负责治疗的有资质的医师进行。

  (五)建立CRRT的应急预案,包括停电、透析器破膜、管路脱离、血路管内凝血、机器故障等应急预案。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预演。

  (六)设备、材料基本要求

  1.CRRT治疗机

  (1)治疗机应当在设备规定的环境下使用,按要求进行操作,以保证机器的正常运转和患者的安全。

  (2)为每一台CRRT治疗机器建立档案,内容包括机器出厂信息(技术信息和操作信息)、使用和维修记录。治疗机器要按设备说明书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使用后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机器表面的清洁。

  2.治疗相关材料

  CRRT治疗相关材料包括血液透析器和血液滤过器、血路管、置换液、中心静脉置管或穿刺针、消毒液等。应该在符合条件的库房内存放,并建立库房物品登记制度,包括登记材料的入出库日期、使用有效期、批号等信息。材料使用前应该认真检查使用期限、有无包装破损等。使用中记录可能与其相关的不良反应,出现不良反应时应采取应对措施。

  CRRT治疗中所使用的相关材料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收集、包装、运输和销毁。

  (七)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师定期接受CRRT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包括诊疗病例数、适应证掌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情况等。

  (八)建立患者资料的信息登记系统,进行动态的信息化管理。

  (九)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设备及耗材。

  2.建立工作人员管理和培训、安全管理、设备维修保养、一次性材料库房管理和使用、感染管理和质量控制等制度,并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执行。

  3.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材料。

  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5.技术培训相关事宜另行规定。

面部骨骼轮廓整形技术管理规范

2014版)

  为规范本市面部骨骼轮廓整形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面部骨骼轮廓整形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本市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面部骨骼轮廓整形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面部骨骼轮廓整形技术,是指整形外科、美容外科医师通过对面部骨骼的截骨、充填、移位等方法,将既有的面部骨骼轮廓进行改变的手术。特指下颌骨截骨整形、颏部截骨整形、颧骨颧弓截骨整形等专项美容外科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二级及以上或具备相应临床应用能力和条件的医疗机构。门诊部和诊所均不能开展此项技术。

  (二)医疗机构开展面部骨骼轮廓整形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整形外科或美容外科,并具有麻醉科、重症监护室和血库。具有全身或局部并发症的综合抢救和处理能力。

  1.整形外科、美容外科

  (1)每年完成整形美容手术不少于800例。美容外科应符合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关于《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要求。

  (2)科室人员梯队结构合理,有至少2名具有面部骨骼轮廓整形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手术室

  (1)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配备能够独立满足面部骨骼轮廓整形手术需要的专业设备(如电锯等),并应具有规范的手术器械。

  (2)具有麻醉机、呼吸机、心电监护仪、自动血压监测仪、体外除颤器等基本设备,能正常运行并符合应急抢救需要。

  3.重症监护室

  (1)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职医师全面负责医疗工作。

  (2)配有床边监护仪、呼吸机、心电图机、体外除颤起搏仪、负压吸引器、气管插管及气管切开等所需急救器材及必备的抢救药品。

  二、医务人员基本要求

  (一)整形外科、美容外科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并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在职医师。

  2.主刀医师须从事整形外科或美容外科工作十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能够熟练进行术中大出血、颌面骨折等急诊并发症的救治,独立、熟练完成颌间结扎等基本操作。

  3.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面部骨骼轮廓整形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麻醉医师

  1.有至少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麻醉医师。

  2.具有熟练的全身麻醉经验,并具有熟练处理面部骨骼轮廓整形术中和术后出现的大出血、机械性窒息等并发症的临床经验以及抗休克、复苏等临床能力。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遵守卫生行政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常规,严格掌握面部骨骼轮廓整形技术的适应证。

  (二)每例面部骨骼轮廓整形手术成立治疗组。术前、术后应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并符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要求。

  (三)实施面部骨骼轮廓整形手术前,应向患者或其家属充分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面部骨骼轮廓整形手术前应完善相关检验和必要的影像学等检查(如头颅正侧位定位片、下颌全景片),并具备规范的术前、术后照片。

  (五)手术须在气管插管全麻下进行,禁止在静脉麻醉下行面部骨骼轮廓手术操作。

  (六)术后床旁应配备心电监护、吸引器、氧气,备气管切开包。应有专人监护及安排能胜任急救的值班医师在场,并确保突发情况下麻醉医师能快速到位,必要时患者可送至重症监护室留观。

  (七)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师定期接受面部骨骼轮廓整形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包括诊疗病例数、适应证掌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情况等。

  (八)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设备、器材。

  2.建立面部骨骼轮廓整形技术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

  3.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诊疗器材。

  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规定收费。

  5.技术培训相关事宜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