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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学会专科委员会先进评选办法

发布日期:2014-07-31 10:13:50 浏览次数:7178
 

上海市医学会专科委员会先进评选办法【修订版】

(经201478日上海市医学会第35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先进,充分调动专科委员会积极性,发挥各专科分会的作用,促进专科分会健康和谐发展,上海市医学会在年度考核基础上开展专科委员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以下简称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上海市医学会成立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有关工作,评选委员会由上海市医学会领导、职能部门主任及理事会工作委员会相关专家组成。

第四条  评选活动每年举行一次。先进集体包括优秀专科委员会和表扬专科委员会,先进个人包括优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优秀秘书。

第二章   评选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包括上海市医学会所属专科委员会及其正副主任委员、秘书。

新成立的专科分会不参加当年度评选。

第六条  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一)学术交流、继续教育及科学普及:

1、学术交流:充分发挥专科分会学术优势,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举办东方品牌会议、区域性高层次国际会议、地区性会议、上海市年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日常学术活动;

2、继续教育:以专科分会名义申请并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举办国家级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班,举办特色教育项目(质控培训、社区培训、指南推广等);

3、科学普及: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以专科分会名义举办“科普日”宣传活动及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上进行科普宣传,组织开展特色科普项目(社区行、三下乡活动、西部行等)及系列科普讲座,出版或制作各类科普丛书、读物、健康宣教光盘等。

(二)组织建设:

1制定专科分会委员会届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认真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2、每年定期召开委员会及学组工作会议,会议记录完整;

3积极宣传动员和发展个人会员;积极举荐、培养优秀中青年人才,为其搭建展示平台;注重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无不良记录;

4、民主办会、重大事项均经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团结、凝聚本专科科技人员。

(三)其他专项工作:

1、完善学会网站的专科分会网页,及时更新维护,较好地发挥作用。

2积极承接政府委托职能,为政府决策建言献策,发挥“智库”助手作用。

(四)加分项目:

1、积极组织编写学科发展报告,推动学科发展;

2、积极推广卫生适宜技术,提高基层卫生技术水平,成效显著;

3、积极开展医疗服务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提高医疗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4、其他工作亮点。

第七条  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优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评选条件:

1系上海市医学会所属专科委员会现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2、认真履行《上海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中明确的职责且成绩突出;

3、能够团结和凝聚广大会员和全体委员,发挥每位委员的积极性,为专科分会的和谐、有序、持续发展积极努力;

4、工作作风民主,重大事项能够做到集体讨论,集体决策,注意倾听广大会员和委员的意见。

(二)优秀专科委员会秘书评选条件:

1、系上海市医学会所属专科委员会现任委员兼秘书;

2、认真履行《上海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中明确的职责且成绩突出;

3认真做好各项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

    4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任劳任怨,不计较个人得失,尽心尽力为本专科分会服务。

第八条  评选比例:

先进集体的比例为上海市医学会所属专科分会总数的30%左右;被评选为优秀专科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为当然优秀主任委员;先进个人(包括优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优秀秘书)总数不超过60人。

第九条  评选程序:

每年年底,上海市医学会各专科委员会将工作总结、年度计划及先进申报材料上报至上海市医学会办公室。评选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进行评分,根据得分的高低,按照比例,评选出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建议名单,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如发现申报材料失实,将取消其评选资格,严重失实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条  凡被评选为先进的集体和个人均由上海市医学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优秀专科委员会奖金为一万元,表扬专科委员会奖金为五千元,优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优秀秘书奖金均为三千元。先进集体的奖金应作为专科分会活动经费,专款专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评选办法经201478日上海市医学会第35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825日发布的《上海市医学会专科委员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以及2006116日沪医会(2006)字第71号文《关于发放专科委员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金的具体办法》即行废止。

第十二条  本评选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市医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