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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学会关于会员会费的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4-07-31 13:44:01 浏览次数:7000

    缴纳会费是会员的基本义务,是学会收入的来源之一。会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用于开展学术活动、学会组织建设、编印《会讯》、表彰先进和学会日常工作,为会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为认真贯彻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根据上海市医学会目前具体情况,为规范学会会费收取和管理,方便会员交纳会费,经200972日上海市医学会第34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进一步明确上海市医学会有关的会费标准,并对收缴方式进行适当的调整。

    具体如下:

    一、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一)单位会员的会费标准

       1. 三级医疗单位:3000/年;

       2. 区、县二级医疗单位、企业职工医院、区县预防保健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医院、民营医院:2000/年;

       3. 一级医疗单位、各类门诊部:1000/年;

       4. 其他事业单位参照以上标准;

       5. 企业单位会员会费标准:5000/年。

   (二)个人会员的会费标准:

       30//年;制证费:5/证;单位会员内的个人会员优惠会费:10//年。

    二、缴纳会费方式和逾期处理:

   (一)单位会员

       1. 单位会员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学会缴纳当年度的会费;

       2. 逾期未缴纳会费,在收到催交通知后,应及时补交会费;

       3. 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按自动退会处理,取消会籍,会员证作废并在本会网站和《会讯》上予以公布。

   (二)个人会员

       1. 一次缴纳五年的会费;

        2. 逾期不缴纳会费,在收到催交通知两年后仍不及时补交会费的,按自动退会处理,取消会籍,会员证作废并在本会网站上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