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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学会章程(节选)

发布日期:2019-03-07 09:03:47 浏览次数:31183

上海市医学会章程(节选)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类别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个人会员类别为普通会员、专科会员、资深会员等。

第十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符合以下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三)资深会员

年龄65周岁及以上,从事医疗卫生工作30年及以上的上海市医学会个人会员,取得主任医师或相应职称,现任或曾任本会理事会理事以上职务或专科分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职务,热心支持本会工作,有较高学术威望,在本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或在医学科学领域中成绩卓著,有突出贡献者。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资深会员

除享有普通会员权利外,有以下另享权利:

1、终生享有资深会员资格,免交会费;

2、免费取得本会的年度活动计划表、本会主办的相关杂志或所在专科分会论文汇编。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二)资深会员

除履行以上普通会员的义务外,尚有参与本会对国家或本市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经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秘书处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受刑事处罚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