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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实施《上海市医学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23 12:54:18 来源:沪医会【2024】49号 浏览次数:3743

各有关单位会员:

现行的《上海市医学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是2017年12月12日经上海市医学会第三十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根据《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会员会费收缴,结合本会实际,对会费标准和档次进行适当的修改,并经第三十七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学会

2024年7月8日



附件:

上海市医学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2024年修订版】

 

根据《上海市医学会章程》规定,本会的收入来源之一为会员会费,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履行的义务。按照《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实施意见》沪民规〔2021〕11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会费收缴,特制定本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会费标准

1. 医学院校、三级医疗机构、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直属单位、企业等单位会员会费标准为5000元/年;

2. 区二级医疗机构、区预防保健机构、企业职工医院、中外合资合作医院、民营医院等单位会员会费标准为3000元/年;

3. 一级医疗机构、各类门诊部等单位会员会费标准为1000元/年。

4.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50元/人/年。

二、缴纳方式和逾期处理

1. 单位会员会费: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学会缴纳当年度的会费;

2. 个人会员会费:每五年一次性缴纳会费(新会员自入会起缴至下一周期前),实行线上办理;

3. 逾期处理:逾期未缴纳会费,在收到催缴通知后,应及时补缴会费;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经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秘书处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会费票据使用财政部监制的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四、本办法经上海市医学会第三十七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并向全体会员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