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组织建设 > 资深会员

上海市医学会资深会员条例(2010版)

发布日期:2014-05-23 13:38:19 浏览次数:25353

上海市医学会资深会员条例

(经2010年7月6日上海市医学会第34届理事会第四次全体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上海市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本市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发展资深会员旨在表彰广大会员在本会长期发展过程中作出的积极贡献,广泛团结资深医学科技工作者,促进本市医学科技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二条  资深会员是本会设立的最高的会员级别,依照2007年12月8日通过的《上海市医学会章程》第三章第九条之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资深会员:

       1、从事医疗卫生工作30年及以上的上海市医学会个人会员;

       2、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职称;

       3、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现任或曾任本会理事会理事及以上职务或专科分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职务;

       4、有较高学术威望,在本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或在医学科学领域中成绩卓著,有突出贡献。

第四条  由上海市医学会组织管理部及专科分会委员会根据入会条件提出推荐人选,经被推荐人所在单位确认及本人同意后,提交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最后由上海市医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颁发资深会员证书。

       上海市医学会每年将发展的资深会员名单通报相关专科分会、资深会员所在单位,并在上海市医学会网站及《上海市医学会会讯》上予以公布。

第五条  除享有会员的权利外,尚有以下权利:

        1、 终生享有资深会员资格,免交会费;

        2、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可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市内外学术活动;

        3、 免费取得本会的年度活动计划表和本会主办的相关杂志。

第六条  除履行会员的义务外,尚有以下义务:

        1、参与对国家或本市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的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2、对医学会的工作和事业发展提出批评与建议;

        3、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募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