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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学会先进联络员评选办法

发布日期:2016-01-07 16:40:06 浏览次数:6606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激励单位会员联络员的积极性,加强我会与各单位会员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促进我会健康和谐有序发展,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评选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先进联络员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上海市医学会全体单位会员联络员均参加评选活动。

    第五条  先进联络员评选条件:

    (一)热心上海市医学会工作。

    (二)积极发展上海市医学会个人会员。

    (三)充分掌握本单位会员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变化,及时反馈至上海市医学会组织管理部。

    (四)按时交纳个人和单位会员会费。

    (五)按时发放《上海市医学会会讯》等资料,及时将上海市医学会的动态情况传达给各位会员。

    (六)认真完成上海市医学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七)与上海市医学会保持畅通高效的沟通渠道,将各位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传达给上海市医学会。

第三章  评选比例

    第六条  先进联络员比例为上海市医学会所有联络员数量的25%。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由上海市医学会组织管理部组成评选小组,根据《上海市医学会先进联络员评选标准》,对所有联络员进行评分,根据得分高低进行排名,从而评选出先进联络员和表扬联络员。

    第八条  在定期召开的“上海市医学会单位会员工作会议”上,对评选出的优秀和表扬联络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由上海市医学会向受表彰的联络员所在单位通报评选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医学会组织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