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激励单位会员联络员的积极性,加强我会与各单位会员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促进我会健康和谐有序发展,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评选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先进联络员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上海市医学会全体单位会员联络员均参加评选活动。
第五条 先进联络员评选条件:
(一)热心上海市医学会工作。
(二)积极发展上海市医学会个人会员。
(三)充分掌握本单位会员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变化,及时反馈至上海市医学会组织管理部。
(四)按时交纳个人和单位会员会费。
(五)按时发放《上海市医学会会讯》等资料,及时将上海市医学会的动态情况传达给各位会员。
(六)认真完成上海市医学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七)与上海市医学会保持畅通高效的沟通渠道,将各位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传达给上海市医学会。
第三章 评选比例
第六条 先进联络员比例为上海市医学会所有联络员数量的25%。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由上海市医学会组织管理部组成评选小组,根据《上海市医学会先进联络员评选标准》,对所有联络员进行评分,根据得分高低进行排名,从而评选出先进联络员和表扬联络员。
第八条 在定期召开的“上海市医学会单位会员工作会议”上,对评选出的优秀和表扬联络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由上海市医学会向受表彰的联络员所在单位通报评选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医学会组织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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