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学会专科分会专业学组管理办法
(经2018年10月30日第三十六届理事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医学会专科分会专业学组的组织建设和学术活动,根据《上海市医学会章程》和《上海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并参照《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专业学组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医学会专科分会专业学组(以下简称学组)是根据医学临床、教育、科研和科普工作的发展需要,由上海市医学会专科分会(以下简称专科分会)设置的内部专业性学术组织,接受上海市医学会和专科分会领导,并开展学术活动。
第三条 学组须遵守上海市医学会及其专科分会的相关规定,不制定学组章程,不刻制印章,不单独设立网站,不使用单独的标识。对外开展活动时,须经专科分会批准并以上海市医学会XX专科分会XX学组的名义进行。
第二章 学组的新建、更名、合并和撤销
第四条 学组的新建
(一)申请:专科分会设置新学组需经专科分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上海市医学会组织管理部提交《上海市医学会XX专科分会关于设置XX专业学组的申请》(以下简称《申请》)。
《申请》的内容包括:专科分会的学组设置总体情况;拟新建专业学组的学术领域现状、发展方向及定位;设置学组的目的、意义及必要性;拟新建学组目前的队伍状况,并初步确定组长、副组长名单;是否存在与上海市医学会相关专科分会或专业学组所覆盖的专业领域交叉重叠等问题。
(二)审核:学会组织管理部对专科分会委员会的申请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上报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讨论。
(三)批准: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根据《申请》和秘书长办公会的审核意见决定是否设置该学组。经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后,由学会发文至专科分会委员会,专科分会委员会即可开展设置学组的筹备工作。专业学组成员的遴选,由学会组织管理部会同学术继教部与专科分会委员会工作班子共同协商进行,报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并通报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 学组的更名、合并:
批准成立的专科分会专业学组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更名或合并,可由专科分会委员会向学会组织管理部提交学组更名或合并的书面申请。经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核、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后,由学会发文至专科分会委员会,专科分会委员会即可进行相关学组的更名或合并的工作。
第六条 学组的撤销:
(一)专科分会专业学组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撤销,可由专科分会委员会向学会组织管理部提交撤销学组的书面申请。
(二)学会组织管理部也可依据下列情形之一,提出撤销学组的动议:
1、学组连续两年不开展学术活动;
2、学组有严重违反《上海市医学会章程》《上海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上海市医学会理事会决议或上海市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决议等规定的行为,被警告后仍不改正者;
3、需要撤销学组的其他有关情形。
上述撤销学组的申请或动议经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后,报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做出撤销学组的决定,由学会发文至专科分会委员会,该学组应立即停止一切活动。
第三章 学组的组成
第七条 学组成员
(一)学组成员由15~25人组成,每人原则上只能加入本专科分会的一个学组。
(二)专业学组成员的条件:
1、为上海市医学会会员,所在单位学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
2、从事本学科专业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学科科技工作者;
4、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5、新当选成员年龄最高不超过60岁,连任成员和新建学组的发起人年龄不超过65岁;
6、学组成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三届。
(三)成员构成应考虑单位分布,除特殊专业外,每个学组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成员人数一般不超过2人。
(四)学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和条例,执行专科分会和学组决议,维护市医学会、专科分会和学组的声誉和权益;
2、关心学组工作,按规定参加专科分会和学组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活动,完成专科分会和学组委托的工作;
3、对学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学组成员的自动退出机制:
学组成员累计2次无故不参加学组或专科分会组织的学术会议、工作会议等活动,视为自动退出,由专科分会委员会上报学会组织管理部备案。
第八条 学组组长
(一)学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4人。
(二)学组组长应由专科分会委员会当届委员担任,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三)学组组长的职责是:
1、代表学组向专科分会负责,需要时可列席专科分会委员会工作班子会议,及时汇报学组工作和重大事项的决定;
2、组织、主持召开学组全体会议;
3、 会前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相关文件,供学组成员讨论和审议;
4、完成会议纪要,并报送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和抄报市医学会学术继教部;
5、在专科分会委员会的领导下,制定学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6、向本会网站及专科分会网页提供有关本专业学组的内容,并定期更新;
7、完成本专科分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四)学组组长的罢免:
组长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其职责,由专科分会委员会工作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免去组长职务,并重新确定组长人选,报学会组织管理部备案。
第四章 学组的换届
第九条 学组每届三年。学组换届工作一般应在专科分会委员会换届后半年内完成。
第十条 学组的换届程序:
(一)专科分会委员会换届后, 由学会组织管理部和学术继教部会同专科分会委员会工作班子讨论学组换届计划,制定学组换届方案并实施;
(二)学组成员的更新比例为总数的三分之一;学组组长、副组长可根据分会实际情况聘任或选举产生;
(三)新一届学组组成名单报学会组织管理部备案。
第五章 学组的活动
第十一条 学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会议内容包括:按照专科分会的要求和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和评估工作完成情况,讨论学组成员提出的议案等。
第十二条 学组应根据各自特点,在专科分会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学术活动,如专题学术研讨会、参加专科分会的学术年会、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学组的年度学术活动计划,须经专科分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列入专科分会学术年度计划后实施。在学术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并上报专科分会委员会和抄报市医学会学术继教部。
第十四条 学组学术活动须遵照《上海市医学会学术会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以学组名义组织学术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8年10月30日第三十六届理事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4月24日发布的《上海市医学会专科分会专业学组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上海市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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