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组织建设 > 工作动态

上海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9-02-20 15:08:28 浏览次数:6631

上海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医学会章程》,参照《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结合上海市医学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和学术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海市医学会专科分会是上海市医学会理事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科的学术活动。

上海市医学会专科分会设立委员会,组织领导和管理本专科分会的日常工作,并可根据实际发展需要设立青年委员会、专业学组或协作组。专业学组设置应结合学科发展整体规划。

第四条  上海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的正式名称为:“上海市医学会ΧΧ专科分会”。专科分会不另行制定章程,不刻制印章。

第二章  专科分会的任务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  上海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由委员会承担下列任务:

(一)根据上海市医学会的总体规划,制定专科分会委员会的届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加强本专科分会的组织建设,积极发展本专科会员,做好专科分会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等工作。

(三)组织本专科分会的学术交流、专业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和科学普及工作,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及适宜技术;

(四)发现、推荐、培养本专科优秀中青年人才,团结本专科科技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五)掌握本专科的国内外科技动态,承接有关学术咨询任务,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学科发展和医学科技发展建议;

(六)领导本专科分会下设青年委员会、专业学组或协作组;

(七)积极参与上海市医学会网站建设,及时将本专科分会学术活动等信息上网交流;

(八)组织编发本专科分会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等;

(九)完成上海市医学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并及时向上海市医学会报告。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委员会召开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会议时,应预先通知上海市医学会组织管理部,会议纪要须及时上报。

第三章  专科分会成立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七条  专科分会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科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学术)体系,且与上海市医学会下属其他专科分会不重复;

(二)已形成覆盖全市相对稳定的学术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科技骨干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的上海市医学会会员队伍;

(三)具备独立开展本专科国内外学术活动的能力。

第八条  申请成立专科分会,应由该专科的学术带头人提议,并由3~5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上海市医学会会员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本专科分会申请及成立专科分会的方案,填写新建专科分会申请表,报上海市医学会。申请内容应包括本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及现有队伍情况、成立目的和任务、活动范围和内容、有关论著、科技成果等。

第九条  上海市医学会受理新建专科分会的申请后,由组织管理部会同学术继教部听取相关专科分会、同行及相关专业领域专家意见,形成书面汇总材料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上海市医学会理事会审议。

上海市医学会应自受理新建专科分会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审议情况反馈给发起人。

第十条  新建专科分会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上海市医学会正式行文批复,并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备案。

学会组织管理部与发起人协商成立筹备组,一年内完成组建工作。一年内未能完成组建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专科分会成立资格。

第四章  专科分会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的组成

(一)专科分会委员会委员总数一般为29~39人(不含内科、外科、管理类专科委员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减委员名额,须由专科分会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并报上海市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同意,增减委员名额不超过20%。

委员名额分布,应充分考虑各大系统和本专科各主要专业领域,不宜过分集中。其中55岁以下的委员数量,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专科分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委员兼秘书1~3人。

专科分会委员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前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各1名,副主任委员2~4人。

专科分会委员会由以上人员组成工作班子。

(三)专科分会委员会可设青年委员,青年委员人数达到15人以上可成立青年委员会。

青年委员参加本专科分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但不参与委员会有关决议的表决。

(四)专科分会委员会可设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不参与委员会的表决。

第十二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两年以上会龄的上海市医学会会员;

2、在本学科领域中有较深造诣和突出成绩,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热心学会工作,积极参加上海市医学会与专科分会的各项活动,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联系和团结本专科广大科技工作者;

4、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5、新当选委员年龄最高不超过60岁,连任委员不超过65岁。一人最多在上海市医学会两个专科委员会同时任职(不含内科、外科和管理类专科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除符合委员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很高学术水平,在全市本专科领域具有很高的学术威望;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热心学会工作,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能领导和团结本专科广大科技工作者;

3、主任委员不得在上海市医学会其他专科分会委员会中兼任主任委员职务;

4、候任主任委员不得在上海市医学会其他专科分会委员会中兼任候任主任委员职务;

5、副主任委员不得在上海市医学会其他专科分会委员会中同时兼任二个以上副主任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秘书应具备的条件:

除符合委员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服从主任委员的领导,团结委员和广大专科会员;

2、年富力强,能抽出一定时间从事学会工作;

3、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和文字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  新建专科分会委员会委员的遴选,由上海市医学会与专科分会发起人协商成立的新建专科分会筹备组组织实施。筹备组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专科分会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和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专科分会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报上海市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并征求委员所在单位意见后确定。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经上海市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专科分会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

第十六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因故无法按期改选,由专科分会委员会向上海市医学会书面提出延期申请并报上海市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换届前三个月,上海市医学会应组织专科分会全体委员,根据换届及委员新老更替比例要求,对本届委员是否留任进行通讯预选,并组织本届委员会工作班子,根据预选结果及更新名额分配原则,提出新一届委员会的连任、卸任以及新增委员建议名单。

换届时委员更新比例为总数的三分之一。下列情况不再推荐连任:

1、已不再从事本专业或与本专业相关的工作者;

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年龄超过65周岁者;

3、由于各种原因,基本不参加本届委员会各项活动者;

4、本人不愿继续连任者。

第十八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对专科分会有特殊贡献,且年龄不超过55岁者,经专科分会委员会推荐,报上海市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可以再任一届。卸任委员隔届可以再任。

专科分会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一届,副主任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二届,遇有特殊情况,或在年度考核评价中被评为优秀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者,拟连任新一届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时,应经本届委员会申请,报上海市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推荐为新一届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候选人。

第十九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新一届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确定后,可由本届委员会工作班子与学会相关业务部门代表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提出新一届委员会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第二十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新一届委员建议名单经上海市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并征求委员候选人所在单位意见后确定。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经上海市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专科分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医学会应适时组织召开专科分会新一届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采取等额或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全体委员和学会相关业务部门代表(2~4人)共同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选举时,实际参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候选人应准时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必须提前请假,无故缺席者,取消委员资格。

等额选举以得票超过半数者当选。差额选举以得票居多且过半数者当选。如果出现得票相等难以确定当选者,应重新投票,直到确定最后当选者。选举结果当场公布,会后由上海市医学会行文批复。

差额选举时,候选人每人应进行3~5分钟的自我介绍。

第二十二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秘书由前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协商从本届委员会委员中提名,提请委员会全体委员通过。

专科分会委员会可设置秘书长1名,全面负责秘书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卸任的主任委员/前任主任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年资较高、有一定威望、对本专科贡献较大的卸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顾问。

第二十四条  规范换届选举的竞选行为,坚决杜绝并严厉查处欺骗、舞弊、贿选等干预正常选举流程和结果的不端行为,保证选举的公开、公正、公平。

各专科分会换届改选过程中,参选者要采取合法、正当方式参与竞选,避免失信与失德行为。有选举权的委员要增强民主意识,珍惜自身权利,自觉抵制欺骗、舞弊、贿选等违纪违法行为。

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欺骗、舞弊、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委员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要严肃对待,严格查处。

第二十五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前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及委员职责:

主任委员全面负责专科分会的学术、组织、继续教育、科研、科普宣传、科技咨询与评审、医学人才培养及学风建设等工作。

前任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分工负责,协助主任委员开展专科分会各项工作。

委员兼秘书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处理和落实专科分会各项学术活动以及日常工作。

委员接受专科分会委员会工作班子的领导,积极参与专科分会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届内如遇委员空缺时,一般情况下,待换届改选时增补,特殊情况或专业扩展等原因,在严格控制总人数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增补委员的建议,报上海市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科分会工作时,由本届专科委员会候任主任委员或推荐一名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并报上海市医学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当选的专科分会委员会前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青年委员和聘任的名誉主任委员、顾问和秘书,由上海市医学会颁发证书。

第二十九条  专科分会下设的专业学组具体管理规定详见《上海市医学会专科分会专业学组管理办法》。

    专科分会协作组管理规定参照《上海市医学会专科分会专业学组管理办法》实施。

第五章  青年委员会

第三十条  青年委员会在专科分会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专科分会委员会青年委员的发展和学术活动等工作。

青年委员会须遵守上海市医学会及其专科分会的相关规定,不另制定章程,不刻制印章,不单独设立网站,不使用单独的标识。

第三十一条  青年委员会由15~2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4名,秘书1~2名,每届任期三年。

青年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专科分会委员会主任委员兼任。副主任委员和秘书由专科分会委员会推选。

第三十二条  青年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年以上会龄的上海市医学会会员;

2、从事本专科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学风正派,团结同行,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

4、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三十三条  组织管理部在新一届委员会产生后二个月内,组织召开委员会工作班子会议讨论确定青年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青年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报上海市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并征求委员所在单位意见后确定。

第三十四条  青年委员会应根据自身特点,在专科分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学术活动。青年委员会的年度学术活动计划,须经专科分会审议通过后,列入学会年度计划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青年委员会不得擅自组织学术活动。

青年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会议内容包括:按照专科分会的要求和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和评估工作完成情况,讨论青年委员会委员提出的议案等。

第六章  相关管理及奖惩制度

第三十五条  奖惩制度

1、上海市医学会每年对专科分会工作进行考核,专科分会应认真做好年度总结,制定新一年工作计划并接受考核。

2、经考核,前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在任职期间工作表现突出、对学会作出较大贡献者,学会将给予表彰。

3、长期不参加专科分会活动或不宜继续担任学会工作的委员,学会可通过相关程序作出调整。

4、专科分会委员会一年内无学术活动,学会对其提出批评,限期改正或按程序调整专科委员会主任委员。两年内不开展学术活动的,经上海市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报请理事会批准,撤销专科分会。

第三十六条  专科分会的财务管理,按上海市医学会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七条  专科分会应对本届委员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进行认真收集、整理、保管。换届改选时交上海市医学会统一保管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经2018年8月7日上海市医学会第三十六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三十六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7月8日发布的《上海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市医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