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复审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按照上海市卫生和计生委《关于贯彻实施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沪卫医政(2009)80号)中“……审核工作每3年开展一次”的精神,上海市医学会根据初审的时间节点,近期将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高强度聚焦超声技术的复审工作。
请各相关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应用情况,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总结汇总诊疗病例数、适应证掌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情况等,并于2015年3月20日前向市医学会递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复审申请及相关材料:
1) 《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复审申请表》一式六份(一份原件,其余可为复印件);
2)若项目负责人变更,请填写《项目负责人情况一览表》,并提供其执业证书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3)新增人员需同时提供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和培训证书(复印件);
4)若技术相关必备设备更新,需同时提供变更设备SFDA注册表、厂商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请随附电子版(刻录成光盘或发至邮箱kjpgb@hotmail.com),管理规范及申请表格下载请登录医学会网站http://www.shsma.org.cn。
材料递交时间:周一、三、五 9:00AM~11:00AM
联系人:张晨 李立新 韩琳 贾怡蓓 蔡静
电 话:62172882 62674606
地 址:北京西路1623号501室
上海市医学会科技评估部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复审申请表》已更新,请至上海市医学会网站重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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